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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发表时间:2021-09-06 11:02:57       浏览:11207       点赞:0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相关附件:附件1.广州等五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2.惠州市电价表及峰谷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3.江门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4.汕头等8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5.云浮等5市电价表2021年10月.xls

附件6.连州电价表2021年10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