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将三类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独立的售电公司)均列为监管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针对不同售电公司的特点而采取的不对称管制措施,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有配网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分别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区别于独立售电公司。
将批发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零售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等均纳入监管范畴,并特别提出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针对信息报送、信用监管等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此前,(2018年6月5日),广东省能源协会售电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召开“2018年中广东售电市场形势分析研讨会”。并对包括售电企业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的相关述求与建议进行整理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公平的电力市场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也都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制止不良现象的苗头,制定相应规则,有力地确保了售电市场的良性发展。
原文如下: